5.22 容留他人吸毒罪
5.22.1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量刑起点, 调节刑罚量。
5.22.1. 1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 )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以牟利为 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22.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 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 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 次,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3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以牟利为 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 一种情形,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5.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1 )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增加基准刑 的2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 准刑的2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 下;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22.4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 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 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 千元至三万元罚金。
5.22.5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
(2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