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如何理解

2025-10-11

“间接委派中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限于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董事长均不属于“间接委派”的适格委派主体。

2010年12月之前,对于“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直接委派”的概念,也就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这种直接委派,到了2010年12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现了第六条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才有了“间接委派”的概念。

对于“间接委派”中“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如何理解,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及司法实践观点已经形成统一,即“间接委派”的委派主体应限于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不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董事长等形式,具体情形如:

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作为参与研究讨论并起草《意见》的有关人员,在《〈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讨论中的多数观点进行确认,“关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这里所谓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最高院第974号指导案例章国钧受贿案:“根据《意见》的精神,这里所谓的‘组织’,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最高院第1055号指导案例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被告人王海洋任职本公司西客站交通枢纽项目部商务经理是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命,并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任命。

最高院第959号指导案例宋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一般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部门和联席会议。根据有关组织原则,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一般仍设有领导部门,并由本级或者上级领导部门决定人事任免。由其任命并代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包括公司的人事组织部门,均不是适格的任命主体。

除此之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其官网上于2023年3月29日发表的文章《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中也认可了这一观点,该文原文为“因为,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国有出资企业中一般以党委、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决定干部工作,党委、党政联席会方能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志。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虽亦是公司中的决策机构,但其代表的不完全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志,非委派主体。

综上所述,“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应限于本级或上级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董事长均不属于“间接委派”的适格委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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