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 寻衅滋事罪
5.18.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 起点和基准刑
5.18.1. 1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 情节恶劣” 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致一人以上轻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 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
5.18.1.2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 情节恶劣” 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
(3)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4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18.1.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 下列“ 情节恶劣” 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 1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 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5.18.1.4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 下列“ 情节恶劣” 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 1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18.1.5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 序,具有下列“ 情节严重” 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 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5.18.1.6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 序,具有下列“ 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的,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的;
(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18.1.7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 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8.1.8 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 期;
(4 )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 刑期;
( 5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 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 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 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 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1000 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 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7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 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8.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和基准刑
5.18.2. 1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8.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 期;
(4 )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 刑期;
( 5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 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1000 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7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 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8.3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 员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寻衅滋事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 )寻衅滋事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2 )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8.5 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 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一般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七万元罚金。
5.18.6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综合考虑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 形、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 的适用。
5.18.6.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 适用缓刑:
( 1 )因 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寻衅滋事,被害 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 的;
(2 )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寻衅滋事,被告人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 )未成年人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随身携带的生活、学 习用品或者少量钱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8.6.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1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至( 四)项规 定中两项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 )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寻衅滋事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4 )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殴打等行为,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 生活的;
( 5 )曾因寻衅滋事或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过刑事 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