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韩洋律师:河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2025-08-29

5.15   敲诈勒索罪

5.15.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 起点和基准刑

5.15.1.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 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1.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 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在四个月拘 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 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15.1.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 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敲诈勒索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 ,增加二至三 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和基准刑

5.15.2.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2.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

八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 勒索的;

(2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 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15.2.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 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 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 一年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5.3.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 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3.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有本细则5.15.2.2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5.3.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 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 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4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 )具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 至二年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 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增加基准刑 的30%以下( 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再增加 基准刑的1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 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 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 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 巨大”的标准,并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 5 )利用窃听、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他人隐私,或者利 用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隐私进行敲诈勒索的 ,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 1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 他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20%以下;

(3 )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 ,不认定为犯罪的除外;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5.6   需要说明的问题

5.15.6. 1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 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 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15.6.2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15.7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 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 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5.15.7. 1   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5.15.7.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 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 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 元至六万元罚金。

5.15.7.3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5.15.7.4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 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 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5.15.8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 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 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5.8.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 适用缓刑:

( 1 )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的;

(2 )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4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5.8.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1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 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2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3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4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7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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