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辩护韩律师:河南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2025-08-20

5.1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19.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 起点和基准刑

5.19.1. 1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 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的;

3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 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 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5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 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 数额达到 5000 元的;

6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 ,而实施下列 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 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 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 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 其他证明和凭证。

5.19.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每增加 3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收益价值每增加 33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 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 1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 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 数额每增加 1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 加一辆或者价值总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五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和基准刑

5.19.2.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 10 元的;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十次,或者三 次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的;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 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的;

4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 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 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 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 达到 5 万元的;

7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五辆 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的。

5.19.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每增加 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超过十次 且价值总额不满 10 万元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 月刑期,数额每满 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 6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 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 数额每增加 6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 加一辆或者价值总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已作 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1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9.4   行为人为 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19.5   需要说明的问题

5.19.5. 1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 50 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 数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综合确定量刑幅度和宣告刑;

      5.19.5.2   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次 数在十次以上的 ,犯罪数额达到 10 万元的,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 起点;犯罪数额未达到 10 万元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

5.19.6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 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9.6. 1   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5.19.6.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 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 元至五万元罚金。

5.19.6.3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5.19.7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 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 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 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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