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刑事辩护韩洋律师:河南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2025-07-29


河南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河南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具体规定如下:

5.1   交通肇事罪

5.1.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1.1   量刑起点

( 1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在六个月至 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 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 达到30万元,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 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 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 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3 )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 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

5.1.2.1   量刑起点

( 1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 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 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 达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5.1.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 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 的刑罚量:

( 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 ,增加一年至 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 ,增加九个月 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 ,增加六个月 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 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3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3.1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5.1.3.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 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4   对于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及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不同档 次量刑标准的,以达到较高档次的量刑标准确定量刑起点。达

同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没有死亡人数的, 以重伤人数确定量刑起点。

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 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事实,确定刑罚量后,再根据不同情形 调节基准刑。

5.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经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以外,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 得超过基准刑的50%:

(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 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1 )交通肇事后未破坏现场、积极救助伤者的 ,但与自首情 节不重复评价;

(2 )伤者或亡者均为被告人亲属的;

(3 )伤、亡者中包括被告人亲属的,根据亲属与非亲属人数的比例情况、赔偿数额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减少的比例;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7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 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 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8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1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6)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 驶的;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

(9)一年内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行政 拘留以上处罚的;

( 10)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或为减轻责任,伪造、 变动事故现场的。

5.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1 )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 )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3)曾因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4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5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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